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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型燃烧、燃气轮机和内燃机工厂条例

中型燃烧、燃气轮机和内燃机工厂条例》(第 44 号《联邦排放控制法实施条例》[44th BImSchV])于 2019 年 6 月 20 日生效。它旨在实施 2015 年 11 月 25 日欧盟第 2015/2193 号指令(MCP 指令),限制中型燃烧、燃气轮机和内燃机工厂的某些污染物排放。

该指令对不需要许可证的中小型燃烧设备(1st BImSchV)和需要许可证的燃烧设备(4th BImSchV,TA-Luft)的现有法规进行了重组。

除了更严格的排放限制和更短的测量间隔外,这也为工厂经营者规定了新的核查、记录和报告义务。

无论使用何种燃料,该法令都对燃烧设备(包括燃气轮机和内燃机设备)的建造、质量和运行进行了规定。

  • 额定热输入至少为 1 兆瓦但小于 50 兆瓦,需要许可证或不需要许可证,以及
  • 额定热输入少于 1 兆瓦(如果需要许可证)。

如果额定热输入量至少为 1 兆瓦,则该条例适用于《德国工业标准》第 44 条第 4 款所指的联合燃烧厂。如果输出功率超过 50 兆瓦,且联合燃烧厂属于《大型燃烧厂条例》(第 13 版 BImSchV)的管辖范围,则该条例优先于第 44 版 BImSchV。第 44 版 BImSchV第 1 (2) 节还规定了其他例外情况

运营商必须通过电子方式或书面形式向耶拿市下一级排放控制机构提交一份表格,对其系统进行登记。

有关设备登记的详细信息和相应表格可在该市的服务门户网站上找到:

第 44 版 BImSchV 规定,除其他外,根据该法规第 1 节的规定,设备运营商有义务对以下设备进行登记

  • 在 2018 年 12 月 20 日前已投入运行或
  • 根据 BImSchG 第 4 节或第 16 节于 2017 年 12 月 19 日前获得批准,并最迟于 2018 年 12 月 20 日前投入使用、

最迟在 2023 年 12 月 1 日之前向耶拿市下级排放控制机构报告。

在 2017 年 12 月 19 日之后才获得批准或在 2018 年 12 月 20 日之后才投入使用的装置必须立即报告。目前正在建设的装置必须在投入使用前进行申报。

除第 44 版 BlmSchV 附件 1 中的信息外,通知表还包含与排放相关的变更、运营商变更或燃烧设备最终退役的信息。这些变更也必须使用此表格进行通知。

如果是第 44 版 BlmSchV 第 4 节规定的联合燃烧设备,则必须为每个额定热输入至少为 1 兆瓦的独立设备提供单独的通知表。

通知表交回后, 耶拿市下级排放控制机构 执行通知程序,并 根据环境信息获取规定在耶拿市网站上 公布 工厂登记册中的信息 (第 44 版《联邦环境法》工厂登记册 [PDF](第 44 版《联邦环境法》第 36 条)

根据 BImSchV 第 44 条第 7 款,经营者必须记录燃烧设备的运行时间、使用燃料的种类和数量、烟气净化系统的故障/失效、排放限值的超标情况以及所采取的相应措施,并根据要求将其提交给耶拿市的下级排放控制机构。

此外,还必须 保存燃烧设备运行许可证或主管当局对燃烧设备的登记证明,如果有的话,还应保存许可证或登记证明的更新版本,以及主管当局发送的与许可证或登记证明有关的信息和监测结果。

第 44 版 BImSchV 第 3 节规定了工厂运营商在对燃烧设备的烟气进行定期测量方面的深远义务。在 2020 年 6 月 20 日之前,部分现有工厂开始履行提供证据的义务(参见第 44 版 BImSchV 第 31 节)。测量报告必须在测量结束后立即提交给主管部门。测量义务必须遵守广泛的豁免规定。

地点

排放控制小组

Am Anger 26
07743 Jena
德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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