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根据《危险事故条例》安装的设备
存在超过一定数量的危险物质或在发生事故时可能产生危险物质的设施属于《重大事故条例》的管辖范围。
必须定期对危险事故设施进行监控。为确保对耶拿市内属于《重大事故条例》管辖范围的设施进行有计划、可理解的监控,我们制定了一项监控计划。
危险事件条例
危险事故条例(Link ist extern)》(第 12 BImSchV 章)(Link ist extern)是处理大量危险物质的工业工厂技术安全的核心法规。它规定了对操作人员和当局的预防和危险防范要求。
该法令旨在将欧洲议会和欧盟理事会关于控制涉及危险物质的重大事故危害的第 2012/18/EU 号指令(修订并随后废除了欧盟理事会第 96/82/EC 号指令(塞维索 III 指令))转化为德国法律。通过以下措施将该指令转化为德国法律:
- 2016 年 11 月 30 日《联邦排放控制法》修正案(《联邦法律公报》I 第 57 期,第 2749 页)
- 2017 年 1 月 9 日《重大事故条例》修正案(《联邦法律公报》I 第 3 期第 47 页);自 2017 年 1 月 14 日起生效
重大事故条例》的适用完全取决于是否存在一定数量的危险物质。在附件 I 中,包含了氯或环氧丙烷等指定物质以及某些危险类别的具体数量阈值。
根据《图林根州关于排放控制和温室气体排放交易领域的责任规定和授权转让条例》第 2 (1) 条,耶拿市政府是《联邦排放控制法》规定的需要和不需要许可证的装置的主管监测机构。具体而言,耶拿市政府负责根据《联邦排放控制法》第 52 条、第 52a 条和《危险事故条例》(第 12 BImSchV)第 16 条和第 17 条进行监测。
监测作业区
主管当局必须根据《重大事故条例》第 16 条 "监测系统 "和第 17 条 "监测计划和监测方案 "对受《重大事故条例》管辖的机构进行监测。
监测包括监测机构定期对作业区进行现场检查。在这些检查中,监督机构检查经营者为防止重大事故或将其影响降至最低而采取的技术、组织和管理措施。